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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8日    阅读次数:885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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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是指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簿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否则,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由于股东名册集资纠纷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且实践中存在大量此类纠纷,故制定该案由。

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处理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第74条、第1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24条的规定。

 

实践中,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①因转让方股东待遇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一般来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必须由转让费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转让费股东懈怠或者因为过失未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此时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②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由公司备有和保存,并由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因此,当公司因为懈怠或者过失而未变更股东名册时,就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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