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与有约束力条文(final and binding clause),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条文,尤其针对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所以双方约定,由双方指定第三方出具一份技术性文件,作为一些技术性问题的结论,并具有最终的效力。目的是不允许一方在出现不利的情况下,再次委托第三方出具相应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从而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当然,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合同拟的不是很严谨,即使有最终与有约束力条文,也不具有最终效力,不利方还是可以再次委托第三方出具相应文件,推翻已有的技术性文件。
案例:
中国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公司(卖方)拟以FOB方式购买一批大麦,双方签署了有关的协议,其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合同条款是:“以装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该报告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同时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卸货港进行检验。”该货物到达卸港后,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进检验,结果出现几项重要指标与在装港的检验报告严重不一致,故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退款。卖方主张第一次检验报告具有最终约束力,不同意退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申请仲裁处理。
仲裁庭裁定双方存在合约关系,卖方违约并赔偿买方方损失。
仲裁挺的理由是,虽然合同约定“以装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该报告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但是该条同时约定“同时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卸货港进行检验。”,如果以装港的检验报告为准,就剥夺了买方再次检验的权利,故此不同意卖方的意见,判买方胜诉。
本案例中最终与有约束力条文实际上拟的不够好,相当于以卸港的检验为准。故此,在起草最终与有约束力条文时,不要给其再限定其他条件,或者将“同时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卸货港进行检验。”文字作为另外一条,可能最终的结果都会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