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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4日    阅读次数:836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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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是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侵权法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开放、自由的同时,虚拟空间中网络用户道德感和责任感的松弛使得网络成为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超越时空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为此,《侵权责任法》专门设有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做出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上多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以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即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为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网络用户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间接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侵权责任构成、责任方式等适用《侵权责任法》其他部分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网络侵权多以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基于网络侵权的特点,在确定案由时,不宜根据人格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的第三级案由,而应当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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