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产权过户完成后,买方发现卖方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房屋承重墙被拆除的重要事实,买方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难点在于,双方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合同的主要履行义务已经完毕,此时买方能否以卖方未披露承重墙拆除信息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此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产权调查显示有违章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双方和平解约互不追究责任”,该条款能否成为卖方免责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卞某贝通过某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与李某林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6万元的总价购买李某林名下的101室房屋。双方于3月14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130万元)及补充协议书(装修补偿款76万元),卞某贝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于3月22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执法部门已于3月16日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查,并于3月17日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认定房屋两处承重构件存在拆除现象,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林知晓上述检查情况,但未告知卞某贝。4月3日,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向卞某贝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检测报告,要求恢复房屋承重结构;8月30日,又出具恢复原状决定书,责令立即恢复损坏的承重结构。卞某贝认为李某林刻意隐瞒房屋承重墙被拆除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206万元、支付违约金41.2万元及赔偿律师费12.5万元。李某林辩称其本人不知晓承重墙被拆除,已将城管上门情况告知卞某贝,且双方补充协议已约定违章情形下和平解约,房屋已顺利过户,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25255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二、被告李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卞某贝房款206万元;三、原告卞某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被告李某林;四、被告李某林赔偿原告卞某贝律师费7万元;五、驳回原告卞某贝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从法律依据来看,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第566条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林隐瞒承重墙被拆除的事实,而承重墙涉及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居住功能,属于直接影响房屋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的核心要素。承重墙的拆除不仅违反建筑安全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恢复后,房屋的原始布局必然发生改变,这与卞某贝看房时所认知的房屋状况已非同一标的物。卞某贝明确表示恢复后的房屋布局不能满足其要求,因此其购买符合特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确认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李某林之日(2023年8月14日)解除,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适用。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林返还全部购房款206万元,卞某贝返还房屋,并赔偿卞某贝因此支出的律师费7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二手房交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卖方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即便双方对房屋质量未作明确约定,卖方仍应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满足买受人安全居住的基本需求。其次,承重墙拆除属于房屋的重大隐蔽瑕疵,卖方负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本案中李某林虽辩称不知晓承重墙被拆除,但其知晓执法部门上门检查的事实却未告知买方,法院据此认定其违反诚信原则。再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因产调有违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和平解约条款,并未明确指向承重墙拆除事宜,亦不构成卖方免责的特别约定,不能据此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延伸分析来看,本案还涉及欺诈与违约的竞合问题。卖方隐瞒承重墙拆除信息,既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欺诈(使买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也构成违约(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既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基于欺诈),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基于根本违约)。两种路径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异——撤销权有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而合同解除权则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的请求权基础。此外,中介机构在得知承重墙被拆除的情况下,也负有向买方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二手房交易中应充分关注房屋的结构安全状况,在签约前可聘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检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对房屋质量瑕疵的披露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而言,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的承重墙拆除、违章搭建等)必须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否则即便已经完成过户,仍可能面临合同被解除、房款被返还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