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精装修合同拆分签订,买受人分别与开发商签订毛坯房预售合同、与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协议,在此“双合同”模式下,开发商是否仍应对整体精装修房屋的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难点在于如何突破合同形式的表面独立性,准确认定法律关系中的真实相对方,以及开发商与装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加入或责任转移关系。
基本案情:2016年9月,盛某、毛某与某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毛坯房总价约1193万元,交房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同日,根据开发商指示,两原告又与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协议》,约定装修款约148万元,工期547天,亦于2018年3月31日竣工。两原告向开发商支付了房款及装修款。2018年3月21日,两被告共同通知原告验收装修房屋,但原告前往收房时开发商员工表示公共区域未装修好,不能交付钥匙,直至2018年10月31日才通知可以交房,原告于11月9日取得钥匙。原告曾另案起诉主张逾期交房损失并支付评估费31028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86981.94元(以总价款134103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4月1日计至10月31日),驳回对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本案难点在于开发商利用“双合同”形式试图切割责任,主张其仅承担毛坯房交付义务,装修逾期与己无关。法院突破合同形式,从合同订立过程(同日签订、装修竣工时间与毛坯交付时间矛盾)、履行情况(开发商从未组织毛坯验收、原告无法参与装修方案及监督、最终交房需与开发商办理手续)、开发商自认行为(发函承认延期验收并承诺补偿)以及装修款结算方式(装修公司与开发商直接结算且未收足款项)等多维度综合认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交付精装修房屋,开发商才是实质上的交房义务主体。该裁判确立了重要规则:在精装修房屋买卖中,即便装修合同形式上由买受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若开发商主导了合同订立、装修方案、款项收取及最终交付,则应认定开发商对整体精装修房屋的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延伸分析:实践中开发商通过拆分合同规避责任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案为买受人维权提供了有力参考。买受人应注意保存开发商指示签约、统一收款、共同验收等证据。同时,本案否定了装修公司构成债务加入的认定,因为装修公司并未明确作出对逾期交房承担赔偿的意思表示。对于违约金计算基数,法院明确应为包含装修款的总价款,而非毛坯房价款,这对保护买受人权益至关重要。综上,司法机关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审查双合同模式,开发商难以通过合同拆分规避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