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家人省吃俭用准备买房。正巧看中了李某正在出售的房子。双方以393000元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2018年1月王某一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住进了新家。可一直有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过户。王某多次找到李某沟通协助房屋过户问题,李某口头答应后一直不履行过户义务,无奈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买卖后,王某已经占有使用近6年,要求李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请求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请求,是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债权行为,要想取得房产权利,就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仅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只是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即并没有取得法律上的物权,都还只是债权。因此,如遇到类似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供稿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