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每个人都希望买到符合心意的房屋。但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不足,住着“憋屈”时,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呢?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张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银川市某小区住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层高以实际交付为准,交付时可计产权面积的每层的实际层高大于或等于2.9米的,则原告对层高没有异议并同意接受;商品房交付时,实测面积和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房价款由双方按照实测面积多退少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由原告补足,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产权归原告。2022年5月,张某接收房屋后经过测量发现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中关于面积差的处理方式赔偿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可计产权面积的每层的实际层高大于或等于2.9米的,则原告对该商品房的层高没有异议,并同意接受”,根据此约定可知案涉房屋层高最低标准为2.9米。原告张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未装修房屋的层高为2.71米,未达到2.9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层高不足赔偿款1.1万余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商品房存在层高不足时,可能不会影响实际使用,但却会给买受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房屋层高与居住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被告因交付房屋实际层高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层高不足的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被告违约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酌情参照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差的处理方法,判令被告支付层高不足赔偿款1.1万余元,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法官提醒】
购买或者出售房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而签订买卖合同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商品房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确保合同条款中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晰、准确,以确保交易双方对房屋的了解一致,仔细阅读合同,了解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各自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防出现争议。买受方在接收房屋时一定要做好查验工作,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损坏、缺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留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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