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评论

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派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6日    阅读次数:5616    复制链接   
分享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尽心尽职的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1月3日入职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19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6日,合同第三条约定: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城市,以及甲方有权在经营区域范围内调配乙方的工作地点。双方当日签订《入职须知》,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公司有权在经营区域内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需服从公司安排。在工作期间,公司指派李某去支援某项目,李某拒绝去支援。2019年11月21日,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李某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2019年11月23日李某签收。后李某不服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辞退,应给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2020年12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李某仍不服,诉至道外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尽心尽职的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本案中,李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公司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公司有权在经营区域范围内调配李某的工作地点。故公司对李某工作地点的调整享有自主权,李某不服从公司的指派,拒不到岗,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当,属于合法解除。李某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正适用该条规定,本案被告作为物业公司,为多个小区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因公司性质,人员流动性较强。因此在员工入职时,不论是在劳动合同中,或是入职须知中均明确约定了员工要服从安排,针对项目需求调配工作地点。李某不服从公司指派,拒不到岗,违反了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当,属于合法解除。


但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工资、休假、劳动保护等等更多的是由用人单位决定。且劳动合同带有从属关系的特性,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劳动者在事实上被用人单位部分支配着,所以需要给劳动者以较多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必要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为劳动者有主观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形。第二种为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种情况主要是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时候。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或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合同时,还受“不得解除合同”条款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法院判决“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指控不成立:主犯5罪变2罪,两“成员”无罪 下一篇:不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