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及其中文译名简称,在中国境内是否能够作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被告在完全无关联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字号、域名及宣传内容,是否构成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原告某电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即美国米高梅集团旗下企业)拥有近百年的历史,其英文企业字号“METRO-GOLDWYN-MAYER”、英文简称“MGM”以及中文译名“米高梅”在全球电影娱乐业具有极高知名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米高梅集团的电影即进入中国市场,相关媒体长期使用“米高梅公司”“MGM”等指代该集团。被告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原企业名称中并无“米高梅”字样,但于2013年擅自将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并注册使用域名mgmchn.com及mgmchn.cn,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办公场所及授权加盟的影城中大量使用“米高梅”“MGM”“METRO GOLDWYN MAYER”等标识,还发布“米高梅品牌背景”“米高梅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授权单位”等宣传语,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将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转至原告某公司名下;三、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再使用“米高梅”字样;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五、被告在《环球银幕》杂志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包括英文字号、英文简称及中文译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获得保护,前提是该名称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法院认定,“米高梅”“MGM”“METRO-GOLDWYN-MAYER”均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擅自使用上述名称,足以引人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仿冒混淆。同时,被告发布的关于“米高梅品牌背景”“唯一授权单位”“中美文化交流使者”等宣传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此外,被告注册、使用含“mgm”的域名进行商业推广,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提示企业,攀附境外知名企业商誉的行为将面临停止侵权、变更名称、移转域名及高额赔偿等法律后果;同时也为境外品牌在华维权提供了有力参考,即通过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形成的企业名称及简称,即使未在中国注册为商标,亦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有效保护。延伸来看,企业在选择字号、域名及进行商业宣传时,应主动避让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避免因“搭便车”而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