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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拖欠了6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Post:2019年10月30日    Views:869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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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汉南天地住宅1、2#楼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汉南区纱帽正街,承包方式为包设计、施工方案、包工包料(石材甲供)、包机具、包工期等,承包范围为汉南天地住宅1、2#楼外墙干挂石材,承包价格为370元/平方米,工程量约为3100平方米,工程总价暂定为114.7万元,具体以造价结算为准,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至工程价款的60%,验收4个月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余款5%,还约定了质量标准、双方责任、保修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垫资和部分材料,并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工程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实际工程量比合同增加了很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同意以其项目中的两套商品房抵债给原告。2013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0001674号),确认甲方同意用房产抵偿100万工程款。

201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工程款抵房协议书》,分别将被告开发的“汉南天地”项目房源号为1-1-2001#的房子(该房总价542885元)抵工程款542885元,房源号为1-2-2101#的房子(该房总价432291元)抵工程款432291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两套房屋。

但两套房产总价为975176元,与100万相差24824元。

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明细》,工程款余额合计为703019元。

2017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0001750号),确认房屋抵债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3019元。加上抵房款计算误差24824元,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727843元。

原告每年都派人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余款727843元。被告的拖欠行为还造成了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原告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庭经依法开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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