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2017年10月,武汉市洪山法院判决:1、被告姚某、徐某夫妻于本判决书生效日起10日内将一百多平米的房产转移过户登记到杨某名下;2、被告姚某、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日起10日配合原告杨某办理房贷申请手续;3、被告姚某、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日起10日支付原告杨某306000元。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在第三人提供中介居间服务下,由原告以人民币102 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一、二位于武汉市珞喻路716号华乐苑xxx房产,合同对交易定金、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两次于2016年5月9日支付了定金人民币 3万元,并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8万元共计人民币21万元的定金并取得了被告一出具的收款收条。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补充约定第三款,被告一、二应当在2016年 8月15 日与原告一起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至今,经多次口头、电话、短信沟通催告,被告拒不回应、拒不继续履行配合房贷申请手续和房屋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
【仲裁管辖条款问题】
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时,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属于仲裁管辖约定不清,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房产纠纷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结果】
房屋贷款手续还没有办理,大部分房款还没影儿呢,房屋要过户了,还得先陪买方30万违约金,这是何苦呢?
【律师提醒】
办理本案的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忠洲、徐鹏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卖方不能因签约后房屋市价上涨就要求加价或违约,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作为买方,在发生卖方违约要求加价或不配合贷款、过户登记情况时,及时聘请律师指导调查取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